全省网络培训机构快速增长,数量众多,消费纠纷层出不穷、乱象频发。2022年3月,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部署开展了网络培训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作用,6月25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选取2022年以来查办的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湖南继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湖南省继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与第三方广告企业合作,在“抖音”等平台上投放招生广告,吸引有意向学员报名。在获取报名学员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后,安排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沟通联系学员添加微信,推送免费公开课链接邀请意向学员进入公司公开课直播间。在公开课直播中通过提前设计的道具(虚假的奖牌证书、讲师荣誉)、聊天剧本(赚钱案例)和话术(虚假的促销活动、交易记录)等虚假内容来欺骗、吸引学员购买公司的短视频制作教学课程。为逃避监管,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联合公司股东及员工在不同的时间段,相继成立长沙优化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学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排名优化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思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四家关联公司在不同环节配合湖南继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2500元,罚款1000000元,罚没共计1202500元。
案例2:湖南昱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湖南昱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与第三方广告企业合作,在“抖音”等平台上投放招生广告,吸引有意向学员报名。在获取报名学员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后,安排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沟通联系学员添加微信,推送免费公开课链接邀请意向学员进入公司公开课直播间。当事人在公开课中通过虚构销售状况(已报名X人,优惠名额仅剩X个)、用户评价、曾获荣誉(湖南著名品牌、中国315诚信品牌等)、讲师资历(中国三大主流运动品牌线上电商指导老师)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短视频教学课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0066.53元,罚款1100000元,罚没共计1300066.53元。
案例3:湖南利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湖南利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与第三方广告企业合作,在“抖音”等平台上投放招生广告,以免费试听、试学的名义吸引有意向学员报名。在获取报名学员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后,安排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沟通联系学员添加微信,推送免费公开课链接邀请意向学员进入公司公开课直播间。当事人在公开课直播中通过虚构讲师资历(抖音首席实操导师、中国短视频课程协会首席执行官等)、曾获荣誉(中国行业品牌十强企业、中国3.15诚信品牌企业等)、销售状况、成功案例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短视频制作教学课程。为逃避监管,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在不同的时间段相继成立了湖南智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学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原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三家关联公司在不同环节配合湖南利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2988.15元,罚款1090000元,罚没共计1192988.15元。
案例4:湖南沙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湖南沙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推销短视频制作VIP课程包,与第三方广告企业合作,在“抖音”等平台上投放招生广告,以免费试听、试学的名义吸引有意向学员报名。在获取报名学员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后,安排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沟通联系学员添加微信,然后推送免费公开课链接邀请进入公司公开课直播间。当事人在公开课中虚构讲师资历(抖音官方认证金牌导师)、曾获荣誉(湖南省著名品牌、中国线上教育30强企业等)、成功案例、用户评价,虚假承诺“一对一教学”,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短视频制作教学课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9882.86元,罚款1000000元,罚没共计1209882.86元。
案例5:湖南潭州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湖南潭州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自主研发的“潭州课堂”进行网络教育授课,为推销相关课程,当事人在各大网络平台投放引流广告,获取学员信息后,安排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沟通联系学员添加微信,然后推送免费公开课链接邀请进入公司公开课直播间。当事人在公开课中虚构在线人数、销售状况、促销活动,在课程简介中虚构讲师资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800000元。
案例6:湖南云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湖南云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与第三方广告企业合作,在“抖音”等平台上投放招生广告,吸引有意向学员报名。在获取报名学员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后,安排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沟通联系学员添加微信,推送免费公开课链接邀请意向学员进入公司公开课直播间。当事人在公开课中通过虚构销售状况(累计学院超100万人)、曾获荣誉(中国3.15诚信品牌、教育行业优选成员单位等)、讲师资历(18年抖音首批百万账号操盘手)、用户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短视频教学课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18945.43元,处罚款1100000元,罚没共计1318945.43元。
案例7:湖南省聚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称“湖南聚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宣传可以在抖音提高收入,虚假宣传和各种诱惑下签订合同,要求退款”“湖南省聚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带学员创作收益,保底6000元的工资,但是实际上没有该收益的……请求催促商家退款”等内容。经查,当事人为了提升抖音吸粉变现网络课程的销量,其员工与潜在客户通过1对1的微信、电话等方式的交流过程中宣称“只要同学认真跟着老师学第一个月至少能有五千的收益了,第二个月就能稳定有八千加以上的收益了,而且等同学账号做起来了收益只会越来越高……”“我们之所以教学员是因为我们是和抖音合作的,专门帮抖音培养短视频人才的……”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与抖音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及上述宣称内容的相关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30000元。
案例8:长沙学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称长沙学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抖音账号运营培训课程时涉嫌虚假宣传。当事人为推广培训课程,通过与第三方企业合作在“抖音”等平台上投放招生广告,以免费试听、试学的名义吸引他人点击注册报名,在获取报名学员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后,安排工作人员以电话或微信的方式联系学员,推送免费公开课的网络链接邀请意向学员参加直播公开课。为诱使意向学员交费购买课程,当事人在公开课上虚假承诺学习收益、虚构讲师资历(抖音特邀讲师、字节跳动的特邀讲师)及曾获荣誉(抖音教育官方指定合作企业、中国3.15诚信品牌企业、中国行业品牌十强企业)等,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抖音账号运营培训课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7267.08元,处罚款280000元,罚没共计357267.08元。
案例9:湖南兰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称湖南兰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抖音短视频制作教学课程时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将在“抖音”等平台上投放招生广告,吸引有意向学员报名。在获取报名学员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后,安排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沟通联系学员添加微信,然后推送免费公开课链接邀请进入公司公开课直播间。当事人在公开课中通过虚构讲师资历(抖音官方签约导师、成功打造数十个千万粉丝账号、南京大学硕士、南京大学特约讲师、年入千万等),虚假承诺学习效果(发视频就赚钱、5500保底、一条视频赚110元、保证15天赚回学费),虚构营销活动等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短视频制作教学课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5232.44元,处罚款300000元,罚没共计375232.44元。
案例10:湖南腾慧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开发直播平台“腾慧网校”,向网络教培机构提供直播平台开展线上培训,并依据直播观看人数(流量)收取服务费用。当事人在直播间中设置有“机器人发表评论”功能,协助网络教培机构讲师营造宣传氛围,在直播时讲师可根据直播内容及情况,设置相关问题或评论,通过机器人账号以学员的口吻发表评论,以达到预期宣传效果,进而诱导消费者购买相关培训课程。“腾慧网校”平台内网络教培机构直播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盛行,当事人对平台内的直播内容未尽到主体监管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0元。
潇湘晨报记者李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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